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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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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办案,“死案”办活

孙广平律师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山东蓝天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一船燃油,从马来西亚运到山东龙口,由外国船公司ALTIUS MARINE S.A所属的“ALTIUS”轮承运,阳光保险公司为货物提供海上运输保险。货物到港后,蓝天公司提货短少200多吨,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阳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了约4美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而阳光保险公司在当时并未指示蓝天贸易公司及时扣船取得船公司担保,而是在事后接近一年才委托律师向船公司追偿,此时当事船舶去向已无音信,船公司相关信息也无法通过扣船查明,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保险公司对此案也仅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委托律师诉讼。

承办过程:

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国际船舶查询网络查到了船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然后起草起诉状到海事法院立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遇到了障碍,被告是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一家离岸船公司,但详细地址不明,无法邮寄起诉状,于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后离开庭时间很近了也不见船公司委托律师出面,虽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因被告是外国公司,判决的执行将来也是未知数。鉴于这种考虑,我起草了一份英文律师函告知船公司前来出庭解决赔偿,否则其船舶来中国将遭到扣押,将律师函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船公司的船舶管理人。这一招奏效,在开庭前船公司即委派律师同我们协商,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船公司同意支付13000美元赔偿金协商结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开庭前船公司将赔偿款已支付到阳光保险公司账户,被保险公司认为是“死”案的该案圆满结案。

办案总结:

承办涉外案件,对国外被告的送达经常遇到障碍,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途径。本案即在没有被告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向其船舶管理人发送电子邮件陈述利害关系,促使其出面解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