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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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卖方对货权的控制

案例

青岛某外贸公司FOB出口一批货物给埃及公司,预付30%货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后三日内支付。因青岛公司在埃及官方贸易商名录中没有登记,货物出口到埃及后清关麻烦,埃及公司指示青岛公司联系深圳某贸易公司(在埃及官方有登记)发运货物,青岛公司将货物交给深圳公司指派的拖车将货物陆运至深圳,从深圳装船出运,同时将货代费用付到深圳公司的账户,深圳公司向青岛公司提交了提单复印件,托运人栏记载为深圳公司,收货人记载为埃及买方。深圳公司后不交付正本提单给卖方,称已寄给埃及买方,货款余额3万多美金买方迟迟不付,青岛公司咨询有什么办法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律师解答及评析

该案中青岛公司丧失了提单控制权,因而就丧失了货物控制权,不能在海运流程阻止货物交付,买方凭正本提单即可提货。

FOB贸易中买方经常会要求提单托运人记载为买方,收货人也记载为买方,作为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及时向货代或船公司索要正本提单,以免提单失控从而丧失货物控制权。作为卖方千万不能直接按照买方的指示交付货物。这种贸易条件由买方指定承运人(货代或船公司),卖方应该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订舱并在订舱时声明正本提单签发给自己(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如果托运人不要求承运人则无义务签发提单),按照承运人的书面指示交货,这样,发货后即可向承运人索要提单,如果承运人将提单擅自交付他人,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当然,作为卖方要对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进行审查是否是合法经营,如果不是合法经营的应该拒绝。

通常,手中掌握提单即能控制货物(记名提单货物控制力弱),货物控制权的行使,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提单背书来行使,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需要向承运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另行协商将货物交给非记名收货人的他人。国际贸易中卖方通常通过控制海运提单来控制货权,一旦提单失控便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