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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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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当前最有影响、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是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该《通则》于1936年公布,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 E、F、C、D 四组。

 

进出口商在采用贸易术语是应该同时在合同中指明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版本,以免出现纠纷是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