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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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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慎用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记名收货人名字的提单。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只能由提单记明的收货人提取货物,这是国际惯例。在中国,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也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否则承运人就是无单放货,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则不必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提货,如美国。

出口商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因,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提货的法律规定,如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因为收货人不必凭正本提单提货,如果收货人既不付款却提取货物,会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出口商纵使持有正本提单却难以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