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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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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一、概念辨析

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里的告知是主动告知,亦即无限告知,即对保险人没有问及的重要情况也得告知,区别于普通保险中的有限告知。在普通保险中,只有保险人问及的情况,被保险人才有告知义务,没有问及的情况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222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海商法》第223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解析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时开始,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被保险人对合同成立后才知道的重要情况无告知义务,但是,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为自身利益提出对原合同条款修改,在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就重新负有告知义务直至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被保险人知道是指实际知情,而应当知道则是客观推断,以一个普通被保险人的知识标准来判断,实际上被保险人可能并不知道,这无疑加重了被保险人所负的告知义务。

第三,影响保险人的重要情况,是指对于一个合理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高低时,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况。英国对此的解释是:保险人必须证明,不实告知的情况实际上使他做出了不同的决定,而且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评估风险时可能考虑的情况。这就要求被保险人能够换位思考,了解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相关基本知识。

第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无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是否处于故意,保险人都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并非合同无效,但又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两种情况。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选择解约时有权不退还保费,但在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有权不退保费则在法律上不明确。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选择解约时,有权对解约前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这一权利仅限于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这一情况。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相当沉重的负担,进出口商、货运代理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该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