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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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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港口或泊位

程租合同中选择安全装卸港口(One Safe Port)或泊位(One Safe Berth)通常是由承租人承受的义务,这里的安全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装卸港口或泊位物理上的安全和相关社会因素的安定,是个不甚确定且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表现的因素。承租人应保证其选择或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英美法将其视为承租人的默示义务,但在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认为,除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例如承租人是在具体订明的两个或多个港口之中选择装卸货物的港口,则港口的安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保证;只有当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之内选择卸货港,或者在一港内指定泊位时,才负有保证其选定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的义务。

  租约上通常订明承租人所确定的特定装卸港口或泊位,租约因此也可分为港口租约(Port C/P)或泊位租约(Berth C/P),在有选港货即租约上存在几个卸货港或一定范围的场合,是供承租人选择确定一个装卸港口,承租人在出租人签发提单之前就应将所选定的卸货港通知出租人。依《海商法》第101条:“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装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101条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程租合同中还包括与装卸港口及卸货时间有关的所谓“适航平衡条款”,这是指承租人依约选择两港卸货时,应将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通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使船舶在适航平衡(Seaworthy Trim)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平衡所花的时间,均计为卸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