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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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收据与提单的关系

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单证。大副收据是托运人凭此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原始凭证,这一点已为航运界的人们所普遍知晓。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鉴于法律中的这一规定,在货物装船时,为明确双方责任,大副必须将货物的实际状况与装货单所记载的内容仔细核对,若发现货物有数量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如实地在收货单上加以记载,此种记载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大副批注。大副收据上有了这种批注,在换发提单时,就要被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提单上,这样的提单亦便构成了不清洁提单,其作用在于证明货物在装船时数量上有差错或外表有缺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不清洁提单卖方无法用于议付信用证。反之,在大副收据上未加任何批注,卖方即可凭此换取清洁提单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