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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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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兴起的原因

提单制度本身的缺陷是海运单当代兴起的主要原因。“在过去,人们都假设提单总是能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送达收货人(通常也是这样),提单作为货物支配权文件以及其可转让性,是在运输技术落后,运输速度缓慢的时代,为使提单持有人能在货物漫长的运输过程中,将提单进行转让或质押以融通其资金的需要,由一些聪明的商人和金融业人士设计和创造出来的好办法。提单己经使用几百年了,在提单基础上建立的现行国际贸易方式也已经运转多年。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种曾便捷了国际海运事业的单据面却临着尴尬,它的基本前提发生了动摇。回顾提单的存续,我们发现,提单之所以能从其它运输单据中区分出来并用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能加速货物的流转,并且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抵运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可以凭借手中的提单按时提货,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完成流通,适应商业的需求。作为传统的运输单据,提单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现代运输条件下,随着集装箱运输的使用,船舶的航速加快了,集装箱运输使船舶在港口滞留、等待装卸的时间缩短,而提单却仍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才能送达收货人。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或短途运输时,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而收货人却因为还没有收到提单不能顺利提货,从而导致延误,提单带来的方便、高效的好处没有了,反倒妨碍了货物本身的正常流转。货物停滞在港口,需要交付高昂的保管费用,收货人等待收到提单后再提货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也是令收货人难以接受的。承运人在未收到提单前,必须妥善保管货物,不得交给任何其它人,而本应收货的人即使能用其它方法证明他对货物的权利,在收到提单前,仍得不到货物,更不得处分货物。特别是航程较短时,常常出现在目的港“货等单”的现象,这样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增加额外费用,又使承运人冒无单放货的风险。这样,无论对承运人还是收货人都是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海运单便应运而生,它不需要凭单提货,货到后凭身份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