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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平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海洋法、海商海事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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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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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如下作用。

一、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表明,提单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提单仅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运输合同先行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航运实践中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的订舱单与承运人的入货通知构成合同,在航次租船中,租约是运输合同。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作用在班轮运输中尤为重要,表现为提单条款的规定,除承运人与托运人有相反约定外,直接就是运输合同的内容。

二、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这表明,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记载的情况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善意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记载货物的绝对证据。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没有正本提单的交货即为无单放货,对提单持有人应赔偿损失。